公益河北官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详细页
助老爱老
车主自行定损维修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发布时间:2015/8/13 11:25:20

  交通事故后,车主可否自行委托定损?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是否合理?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保险人未合理行使定损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行对损失予以评估并无不当,保险人在无证据证明定损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赔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据此,法院维持了保险公司赔付小黄保险金7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2014年7月9日,小黄就他名下的帕萨特轿车和保险公司签订了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条款等,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7月。

  2014年8月20日中午12点多,小黄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定,车损损失为7万余元。车辆修复后,小黄支付修理费7万余元,并于2015年3月取得修理费发票。

  后因理赔被拒,小黄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评估费、牵引费等损失合计8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具有证明力,小黄的车损应当以该评估意见书上载明的金额7万余元进行赔付。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黄保险金7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请。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定损系保险公司的权利,小黄自行委托评估及实际修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依照自己定损金额3万元进行赔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赔付小黄3万元。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定损虽系保险人的法定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亦需以合理方式进行,在保险人未合理行使定损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行对损失予以评估并无不当。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付请求作出核定,即使情形复杂,核定的期限亦不应超出三十日。上述“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包含现场勘查及责任核定两方面含义,保险人行使其定损权利亦应在上述法定期间内完成。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及时定损义务,故原审法院依照小黄自行评估的结论予以判决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自行定损结论并不当然成立

  该案承办法官说,被保险人自行定损虽并无不当,但如定损结果存在瑕疵的,则自行定损的结论亦并不当然成立。该案中,保险公司对于作出系争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机构资质及程序并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意见书认定的单价存在过高之处,故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尚不能认定该评估意见书的结论存在瑕疵,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相关金额并无不当。

(中国法院网)

相关链接
·石家庄尊老敬老李耀青入选“中国好人榜”·石家庄桥西区院邀请各界代表组成案件评查小组·张家口市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工作纪实
·保定易县院开通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微信群·衡水市院开展专题微电影展播活动·邢台市院提高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精准性
·邯郸复兴区院邀请代表委员感受检务公开新模式·曹建明会见台湾检察官参访团·省检察院就反渎办案再调度再部署
·31名检察英模与唐山市检察干警座谈·省检察院推广保定侦查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经验·省检察院举办干部培训班
·全省公诉案件数量质量双提升·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召开·河北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纪实
·童建明:加快实现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转变·省检察院举办第二期规范司法行为专题讲座·最高检出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
·最高人民检察院 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背后“保护伞”·方城:让惠农款"足额入户" 三年挽回损失5700余万元·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
·引导侦查多方取证锁定交通肇事案疑犯·石家庄市发改委原副主任张彦春涉嫌受贿、贪污等被公诉·童建明:加快实现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转变
·河北省检察院依法对古怀璞决定逮捕
留言评论
用户名: 密码:
评论:
全部评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